关于教学事故责任人和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处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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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30 点击:

院政发〔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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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责任人和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处理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全院教职工的责任心,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含外聘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产生不良影响,或其语言教学及行为违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和轻微教学事故(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类与级别详见《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关于印发〈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院政发[2006]31号)。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详见《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关于印发〈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院政发[2006]31号)。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停发事故责任人一年的岗位津贴(从处分之日起)。

2、对较大教学事故(Ⅱ级)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且一年之内按降低一个档次的标准予以发放岗位津贴(从处分之日起)。

3、对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4、对一年之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其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对一年之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一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评奖的资格,当年(如果发生的教学事故在当年申报职称前)或下一年度不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下一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只有当任现职年限减掉一年后仍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时,才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不准申报。

6、对一年之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二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评奖的资格,从当年(如果发生的教学事故在当年申报职称前)或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不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下一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只有当任现职年限减掉两年后仍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时,才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不准申报。

7、对连续两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除按上款处理外,还应加重处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三)对教学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对一年之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部门,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评奖的资格。

2、对发生教学事故的专业系(部),学院将根据《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关于印发〈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专业系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院通[2006]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专业系(部)目标管理责任津贴。

三、对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的部门,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五、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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