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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4-06-24 11:29  

关于做好我校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25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我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学校管理人员。

2.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的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三)、推荐名额

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推荐名额:全国优秀教师1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各系部可推荐全国优秀教师1名,如没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不推荐。各系部、各单位可推荐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如没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不推荐。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请各系部、各单位将推荐人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2)、《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于2014年6月27日下午18:00前报人事处。

附件1:湘教通【2014】254号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审批表.doc

附件3: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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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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